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保证美高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美高梅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运用金融手段,通过财政贴息贷款方式,帮助高等院校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以完成学业的助学形式。
第三条学校成立学生资助中心,并指定专人负责学生贷款资格的认定审查;组织贷款学生与经办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及还款协议;协助经办银行进行逾期贷款的催收;每学年贷款需求额度的申报;贷款学生信息数据采集及建档、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等。
第二章申请贷款的条件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书)。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美高梅在籍或已录取新生,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其家庭收入不能支付其完成学业所需学费。
(六)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和学校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向经办银行提供上学期间的联系方式和就业以后的变动情况。
(七)符合提供助学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的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贷款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填写的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院系须对学生填写内容及所提供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资格审查,填制《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申请审批表》,并报送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初审。
第六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须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学生证(含注册页)、身份证(正反两面)或户籍迁移证明复印件(分别复印在一张A4纸上)。
(二)本人《美高梅集团4688am首页家庭经济困难调查表》(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以上民政部门和县以上教育部门审核公章)。
(三)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申请审批表。
(五)非新生须提供历年成绩单(教务处盖章)。
第七条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对学院上报的贷款学生材料逐一进行初审、公示,汇总填制《美高梅集团4688am首页20XX-20XX学年度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并将初审合格的申请审批表盖章,连同相关材料以电子文档和书面文档的形式递交银行复审。
第八条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根据银行复审的名单通知所在学院组织学生填写贷款资料、合同及借款借据,并将材料提交经办银行。
第四章贷款的发放
第九条对于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申请,经办银行采取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形式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即经办银行在签署借款合同及借据后,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内将贷款学生的学费贷款统一划入学校财务部门在经办银行开立的指定账户。
第十条国家助学贷款发放直至贷款学生毕业签订还款协议或展期手续前。
第五章贷款的偿还
第十一条贷款学生应严格按贷款合同履行还贷义务。
第十二条贷款学生可以采取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可以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由经办银行审批,自主选择毕业后36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
第十三条有条件的贷款学生可以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学生,应提前10日向经办银行提出,待经办银行计算出应还本息后,带上其贷款合同及有效证件(学生证和身份证)到经办银行办理还款手续。
第十四条贷款学生在转学、休学、停学、出国、退学、开除学籍、毕业前,应主动与经办银行办理贷款终止或还款确认手续,签订还款计划。与经办银行办妥上述手续后,凭银行开具的有效证明到学校办理离校手续。未与经办银行办理相关手续的贷款学生,学校一律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五条贷款学生在离校前应向所在学院、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及经办银行提供其家庭详细住址、本人首次毕业去向等有效联系方式。离校后如本人就业单位、居住地址、家庭详细地址发生变更,应及时向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和经办银行提供最新的通信、联络方式。
第十六条对不恪守信用的贷款学生,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将利用校园网及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第六章贷款的期限、利率、计息和限额
第十七条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为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
第十八条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应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国家财政补贴,毕业后贷款利息全部自付。
第二十条贷款学生受到法律制裁、学校违纪处分或因故未能如期毕业、延期在校的不予贴息。
第二十一条贷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金额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具体贷款名额根据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总贷款额度、学校学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
第七章贷款的变更
第二十二条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发生转学、休学、停学、出国、退学、被开除学籍等中止学业时,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应及时通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并要求贷款学生偿还全部本息。
第二十三条贷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且无力还款者,可申请办理贷款展期。办理贷款展期的学生,应在毕业前持本人贷款展期申请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有效证件向所在院系申请,经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后报经办银行审批。
第二十四条贷款学生自愿终止贷款发放或在校期间有终止贷款意向时,应在当年放款之前10日内通过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学生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